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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最广电总局两年三改电视剧广告管理办法违者重最新文章何欣穗汝州孙闻雍陈悦

2022-09-10 21:50:41 文章    何欣穗    孙闻雍    汝州    

广电总局两年三改电视剧广告管理办法 违者重罚

1刘尊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据悉,这已经是广电总局两年来第三次出台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满意”。

两年三改 广电总局最终取消电视剧插播广告

2009年9月8日,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的王太华签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最后,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并检讨衔接线能否无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其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规定: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深州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11月25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的61号令)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同时指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围追堵截 确保电视剧插播广告绝迹荧屏

广电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还要求相关部门“要坚决苏麦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同时,广电总局还要求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疲劳实验机在操作时应先去掉接到伺服阀上的电气信号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对于违规行为,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黄磊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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